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0044號
要旨
有關貴處就著作權法疑義及法條適用事項,函請本部解釋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參考。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八十一)國處金資字第一五九○號函。二、按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令函要旨
有關貴處就著作權法疑義及法條適用事項,函請本部解釋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參考。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八十一)國處金資字第一五九○號函。二、按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二款著有明文。又「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前段亦有明文。三、來函所詢貴處由職員完成撰稿,再彙編成冊之「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工作紀要」一書,是否屬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稱「職務上之著作」?抑或適用同法第九條第一、二款,屬中央機關就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編輯物一節,查前述「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工作紀要」一書是否屬「公文」或其翻譯物或編輯物之範疇,須就該書是否具備「文書」要件,是否為「處理公務」之文書以及是否為公文之翻譯物或編輯物而認定之。如其非屬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二款所定公文或其翻譯物、編輯物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且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者,自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適用。至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已將第十一條之情形排除在外,該項由貴處職員撰稿之著作,應無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