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7736號
要旨
貴律師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十一)理商貳貳字第○○八三二五號函。二、貴律師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左:(一)查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所稱之「司法程序」係包括一般人認知的法院訴訟、法院…
令函要旨
貴律師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十一)理商貳貳字第○○八三二五號函。二、貴律師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左:(一)查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所稱之「司法程序」係包括一般人認知的法院訴訟、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程序及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二)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所定之合理使用,僅須其利用目的符合該條所稱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即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著作,至其利用主體並無限制,準此,司法程序之當事人及其受委任之人或其他人只須符合該條所定之利用目的,即有同法第四十五條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