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9500號
要旨
有關著作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之疑義,釋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一年九月十四日(八十一)辰函字第○九○六九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首次發行滿一年,在大陸地區以外任何地區無中文翻譯本發行或發行中…
令函要旨
有關著作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之疑義,釋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一年九月十四日(八十一)辰函字第○九○六九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首次發行滿一年,在大陸地區以外任何地區無中文翻譯本發行或發行中文翻譯本已絕版者,欲翻譯之人,為教學、研究或調查之目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翻譯並以印刷或類似之重製方式發行之………。」依該規定之文字,翻譯權強制授權之客體雖僅規定「著作」,惟其立法意旨應僅限於「以印刷或類似之重製方式發行之著作」,蓋著作權法第六十七條係為執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附錄之翻譯權強制授權條款而訂定,此揆諸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六十七條說明四可得明證,而依協定附錄規定,僅得就「以印刷或類似重製形式發行之著作」,建立翻譯權強制授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