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0041號
要旨
關於「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草案,有關「著作權」部分,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經投審(八一)考字第○八五三五號函。二、按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
令函要旨
關於「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草案,有關「著作權」部分,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經投審(八一)考字第○八五三五號函。二、按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關於著作財產權,依同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固得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至於著作人格權,依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則得提供技術合作或作為從事投資之出資種類者。應僅限於「著作財產權」,而不及於「著作人格權」,是本案許可辦法草案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四款所定「著作權」一詞,建議修正為「著作財產權」,以符合著作權法上開規定。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