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8089號
要旨
貴所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十一條適用之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十一)勤慶字第○○五○號函。二、所詢關於非於我國境內所完成之著作,是否不論法人與受雇人之國籍,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以著作完成…
令函要旨
貴所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十一條適用之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十一)勤慶字第○○五○號函。二、所詢關於非於我國境內所完成之著作,是否不論法人與受雇人之國籍,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以著作完成地之法律為依據認定著作人一節,查非於我國境內所完成之著作,無論其著作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如欲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享有著作權者,均應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取得著作權,故其權利之歸屬及內容自應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與著作完成地並無關連。至「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非本部主管之法律,有關該法之解釋,非本部職權範圍,所詢「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二項之問題,本部無從答復,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