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0063號
要旨
所詢翻譯外國人著作等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函。二、著作權法第五十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公開播送。」本條文適用之要件有二:其一為…
令函要旨
所詢翻譯外國人著作等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函。二、著作權法第五十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公開播送。」本條文適用之要件有二:其一為所利用之著作必須是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上述所稱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並無區分係本國或外國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自不限於本國。其二為其轉載者必須是新聞紙、雜誌,其公開播送者則為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又依上述條文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固得翻譯該著作,唯翻譯之主體,亦必須限於新聞紙、雜誌、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且依同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明示其出處。所詢譯者基於傅播林業新知之目的,翻譯美國林務署一九九○年年報中某一單元,且該年報係以公法人(美國林務署)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擬於「台灣林業」刊物發表,是否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逕予翻譯,請參考上述規定。三、有關日本人之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乙節,本部八十一年八月八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五二四九號函已有明釋,緣翻譯日本人之著作是否合於著作權法之規定,請參考上述函釋及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四、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八月八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五二四九號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