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4089號
要旨
貴府函請釋示「民意代表在議會所提之建議案,經由政府有關單位採納,是否可申請著作權」之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八一府法一字第一六八一三二號函。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貴府函請釋示「民意代表在議會所提之建議案,經由政府有關單位採納,是否可申請著作權」之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八一府法一字第一六八一三二號函。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有明文。又「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此觀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自明。查民意代表在議會所提之建議案,其是否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著作」?又其經政府有關位採納後是否為同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之「公文」?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該建議案姑不論是否經由政府有關單位採納,如符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著作」,且無同法第九條第一款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自可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享有著作權。又該享有著作權之建議案如無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亦得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申請著作權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