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6799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相關疑義,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八十一)伸信字第五二五九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簡便行文表辦理。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作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相關疑義,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八十一)伸信字第五二五九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簡便行文表辦理。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作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因此,現役軍人、軍中聘雇人員因職務所完成之教案、演講、損述………及電腦程式等著作,如符合上述規定,自得適用上述規定,以契約約定法人或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又國防部及其隸屬機關因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故如依前述規定,以契約約定法人為著作人時,宜以中華民國代表機關國防部或隸屬機關之名義簽訂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