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6506號
要旨
貴署譯印外文軍事書籍僅發行軍方參考運用,是否會侵犯著作權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本部收文日期)函。二、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
令函要旨
貴署譯印外文軍事書籍僅發行軍方參考運用,是否會侵犯著作權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本部收文日期)函。二、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卅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目前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其國人之著作得依前述條文第二款之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者,計有美國、英國、香港、西班牙僑民及韓國僑民。又外國人所屬之國家雖與我國無著作權互惠關係,唯其人國人之著作,如符合前述條文第一款之規定,亦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故翻譯外人之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四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即合理利用)之規定暨同法第六十七條之強制授權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翻譯。所詢譯印外文軍事書籍,僅發行供軍方參考運用,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請參考上述規定。又著作權是否被侵害,係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情事發生時,加以認定,併予敘明。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各乙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