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2063號
要旨
貴律師函詢著作權法相關問題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八十一年六月廿三日(八一)辰函字第○六○四○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茲就所詢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問題,逐項說明如左:(一)本法第九條第五款所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
令函要旨
貴律師函詢著作權法相關問題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八十一年六月廿三日(八一)辰函字第○六○四○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茲就所詢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問題,逐項說明如左:(一)本法第九條第五款所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所指之「法令」係指本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是以大學聯考試題,依本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至於「托福考試」既非上述依本國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考試試題如合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作之規定者,即享有著作權。(二)記者之特稿、新聞分析或學者之評論文章,是否屬本法第六十一條所定「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宜按其內容性質等具體事實加以認定。(三)本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同條第二項並規定:「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經查違反上揭條文第二項規定者,本法並未有處罰之條文規定。(四)本法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後,各機關得否為著作財產權之主體,應視有無本法第一百十一條過渡條款之適用而定,即言之:1、各機關如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自始享有著作權者,依本法第一百十一條不溯及既往之規定,自得為著作財產權之主體。2、至本法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等規定,得為著作人者,僅限於自然人及法人,而法人包括公法人及私法人在內。因之,機關既非係公法人,即不得為著作財產權之主體,此時,機關僅居於國家公法人著作財產權人之代表機關之地位。(五)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係屬一「任意規定」;本法第四十七條所指「教育機構」係指依法律設立之教育機構而言。請參閱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廿五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二○七三號及八十一年八月四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二九五七號函(如附件影本)解釋。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認識著作權各一冊,並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