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4848號
要旨
貴會為舉辦「新聞盃」卡拉OK歌唱比賽,擬利用多首歌曲,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支付使用報酬新台幣貳仟元,以示對著作權之尊重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81)中市記泰字第○二○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
令函要旨
貴會為舉辦「新聞盃」卡拉OK歌唱比賽,擬利用多首歌曲,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支付使用報酬新台幣貳仟元,以示對著作權之尊重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81)中市記泰字第○二○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公益性活動,其認定要件前經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三○九九號函解釋在案。至同條第二項規定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係採法定授權制,使用人於支付一定報酬後即得利用他人著作,此報酬係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報酬率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並請參閱上揭解釋函(如附件影本)。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各一份,請參考,並檢還面額新台幣貳仟元正之郵政匯票一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