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6345號
要旨
所詢小說、雜誌出租有關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八月七日函。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同法第六十條本文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故出租小說除合於上述…
令函要旨
所詢小說、雜誌出租有關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八月七日函。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同法第六十條本文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故出租小說除合於上述著作權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出租。又有關外國人著作權保護之規定,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三○二○號函已有釋明,因此出租外國雜誌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亦請參考上述條文及本部上述函釋。三、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三○二○函影本乙份、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各乙份,請參考。並檢還五元郵票二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