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3914號
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相關問題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台端來函所述問題,關鍵即在於公司(法人)職員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究歸公司抑歸該職員享有一節。依來函所述,台端職務上之著作於去(八十…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相關問題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台端來函所述問題,關鍵即在於公司(法人)職員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究歸公司抑歸該職員享有一節。依來函所述,台端職務上之著作於去(八十)年十一月出書,是即完成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公布前,依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之規定,該職務上著作之著作權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其著作權於著作完成時自始即歸公司享有。三、至台端所詢有關求償問題,事屬台端與原任職公司內部之權利義務關係,請自行參閱民法有關規定。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認識著作權各一冊,請 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