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3386號
要旨
貴公司為現行西藥由進口規定是否與商標法、著作權法有所扞格,並如何因應,函請解釋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八日環聯字第○一三號函。二、茲就右揭來函中所述利用他人之藥品中文仿單(即藥品中文說明書)涉及著作權法部分,說明如…
令函要旨
貴公司為現行西藥由進口規定是否與商標法、著作權法有所扞格,並如何因應,函請解釋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八日環聯字第○一三號函。二、茲就右揭來函中所述利用他人之藥品中文仿單(即藥品中文說明書)涉及著作權法部分,說明如左:(一)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以,就進口藥品之說明書加以翻譯成中文,如合於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之(一)及第三項規定者,該著作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語文著作「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二)因之,利用他人之前述著作,如無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理利用)者,基於使用者付費之理念,自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三)又同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故藥品中文說明書如係翻譯自受本法第四條規定保護之外國人著作者,利用人使用該衍生著作時,尚須徵得原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併予敘明。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各一冊,請 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