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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3906號

會議日期 81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貴公司所詢有關著作權註冊與登記效力之差異等疑義,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八一)國字著權第○一號函。二、查著作權法於本(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新法規定之內容將著作權註冊制修正為登記制度。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六…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有關著作權註冊與登記效力之差異等疑義,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八一)國字著權第○一號函。二、查著作權法於本(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新法規定之內容將著作權註冊制修正為登記制度。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本部受理之著作權註冊,有(一)、著作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權註冊,(二)、著作權之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註冊。其中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註冊,依修正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於註冊後,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至修正後之著作權法,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定,本部受理之著作權登記種類包括下列登記:(一)、著作人登記。(二)、著作財產權登記。(三)、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四)、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五)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登記。(六)、以著作財產為標的物之質權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記等事項。其中第四項至第六項之登記,於登記後,依第七十五條規定,亦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再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對外國人之著作係採註冊保護主義,因此外國人(美國人除外)之著作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註冊經核准者,即具有取得著作權之效果,至修正後之著作權法對外國人著作,依第四條及第十三案之規定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故外國人依修正後著作權法所為之登記,其效力自與依修正前著作權法所為之註冊有別。又不論依修正前著作權法或修正後著作權法所為之註冊或登記,本部悉依申請人自行陳報之事實,依法准予註冊或登記,如有私權之爭議,均應由申請人自負法律上之責任,併予敘明。三、著作權修正前已完成註冊並領得執照之著作,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得繳回原領執照,依修正後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著作權登記,其申請手續及規費為何?茲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乙份,請參考。四、又貴公司因業務需要,報請主管機關申請更改公司名稱及地址,因非權利主體之變更,自不影響貴公司所享有之著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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