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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3841號

會議日期 81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外國人著作首次發行之疑義,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函。二、查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外國人著作首次發行之疑義,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函。二、查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卅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目前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其國人之著作得依前述條文第二款之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者,計有美國、英國、香港、西班牙僑民及韓國僑民。又經查證我國之著作如於日本首次發行,或於其他國家或地區首次發行後卅日內於日本發行者,得受日本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日本雖與我國無著作權互惠關係,惟其著作如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亦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三、台端所詢有關貴公司取得日本授權並在廿九日內發行,另一家出版社未取得日本授權卻比貴公司早出版,貴公司是否仍屬首次發行一節,查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發行」,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定義規定,係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而言。故如非著作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所為之重製行為,並非合法之發行,著作權人或被授權之人自得向該非法發行者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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