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85530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九日函。二、貴公司受某單位委託製作錄影帶節目,是否能以該節目參加國內外各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展覽或比賽,如金鐘獎,金馬獎等,因貴公司所詢問題不明,本部實無從答覆。至該節目之…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九日函。二、貴公司受某單位委託製作錄影帶節目,是否能以該節目參加國內外各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展覽或比賽,如金鐘獎,金馬獎等,因貴公司所詢問題不明,本部實無從答覆。至該節目之著作財產權是否仍屬貴公司所有乙節,因著作財產權係屬私權,其歸屬應依當事人間之合意而定。依貴公司所附合約書第七項載有「本片之版權及發行權屬甲方所有。」如上述「版權」係指著作財產權者,則該節目之著作財產權即歸甲方所有。故貴公司如欲利用該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利用該著作。又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享有重製其著作、公開播送其著作、公開上映其著作、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以及出租其著作之權,故甲方如係著作財產權人,自得依法利用該著作而無須徵得貴公司之同意,唯須注意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著作人格權之規定。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冊,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