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2957號
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未列日期函。二、按七十九年間本部所印「認識著作權」一書,係就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下稱舊法)予以宣導之書冊,依舊法第十八條但書、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未列日期函。二、按七十九年間本部所印「認識著作權」一書,係就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下稱舊法)予以宣導之書冊,依舊法第十八條但書、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符合上開各條文之要件下,得不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利用其著作。三、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將其揭載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師手冊中。」明示其利用人須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始有該條之適用。且該條所指「教育機構」係指依法律設立教育機構而言。查出版社並非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自不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四、隨文檢還所附十二元郵票一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