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4522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六十條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函。二、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上述條文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六十條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函。二、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上述條文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已有類似規定,即「已取得合法著作複製物之所有權者,得出借、出租或出售該複製物。」故台端函稱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就碟片之適用是否有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乙節,似對上述條文有所誤解。又有關錄影節目帶之進口,行政院新聞局係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核驗其內容,與著作權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並無相關,並予敘明。三、隨文檢送新、舊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各乙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