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4291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函及桃園縣政府八一府新一字第一一三一六九號函轉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八日(81)龍傳鑫字第○○五號函辦理。二、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相關疑義乙案,業經本部八十…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函及桃園縣政府八一府新一字第一一三一六九號函轉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八日(81)龍傳鑫字第○○五號函辦理。二、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相關疑義乙案,業經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九日台(81)內著字第八二二五三○號函復;至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其「所有人」係指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權人,其依上述條文之規定出租該重製物,自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