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2073號
要旨
貴律師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五條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81)理商貳貳字第六○四三號函。二、貴律師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左:(一)查「著作財產權最低讓與價格及使用報酬」本部預定於著作權法生…
令函要旨
貴律師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五條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81)理商貳貳字第六○四三號函。二、貴律師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左:(一)查「著作財產權最低讓與價格及使用報酬」本部預定於著作權法生效施行後三個月內完全研訂,報行政院備查,並刊登於總統府公報公告。(二)復查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係屬任意規定,違反該條文之法律效果及契約中未訂該轉讓價格或使用報酬,其契約之效力,應分別適用民法有關規定。(三)又著作權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著作財產權處分之限制」,該條所稱之「處分」與民法上之處分同其意義,就法律之處分而言係指就著作財產權為變更、設定質權或消滅等之處分,至所稱「限制之處分」,即當事人間約定限制著作財產權人為前述變更、設定質權或消滅之處分行為。(四)另著作權法第七十五條所指「第三人」,應係指信賴登記而與原著作財產權人有利害關係之人,例如雙重讓與之受讓人、雙重設定質權之質權人或債權人等,並非泛指原著作財產權人與原受讓人或原質權人等以外之任何人。易言之,該條所指之「第三人」應限於對主張未經登記有法律上正當利益之人,並非泛指任何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