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3476號
要旨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一年七月九日(81)勤玲字第二○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
令函要旨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一年七月九日(81)勤玲字第二○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其要件如下:(一)須供行為人個人或家庭使用。(二)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三)須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四)須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五)所重製者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依本條得主張合理使用之行為人並無限制,任何人如符合上列要件均有其適用,故本條未如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等條文限制其適用之主體。至供其他人或其他家庭使用之情形,顯非屬供行為人個人或家庭使用,自無本條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