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2959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所規範之公開播送、公開上映之合理使用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八十一年七月一日台(八一)圖閱字第一二八三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所規範之公開播送、公開上映之合理使用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八十一年七月一日台(八一)圖閱字第一二八三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公益性之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訂之。」本條文所定公益性活動,其認定要件為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故貴館為服務讀者,提高國民素養,於視聽室提供各類視聽資料供讀者在館內自由索借公開上映欣賞,此一措施是否符合上述條文所規範之合理使用範圍,請參考上述三要件認定之。又上述條文第二項所稱之「利用人」係指利用著作予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之人,而其應支付之使用報酬率,本部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已有明定,請參考之。至貴館視聽室所提供衛星新聞性節目之收視(NHK及香港亞衛BBC新聞)如僅為收視(接受訊息)者,未有再予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出租等行為,則無是否應對著作人支付報酬之問題。二、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