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內著字第8111859號
要旨
台端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復 台端八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函。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復 台端八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函。
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同條文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所詢老師開堂講課,指定某學生錄音,又指定另一學生依據錄音帶整理成書,交由出版社發行,交由雜誌轉載,其版權(如係指著作權)是否應屬老師所有一節,查上述老師開堂講課,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語文著作,自宜依其具體個案內容而定,其若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語文著作,而學生依據錄音帶整理成書係「筆錄」老師講課之內容,則因「錄音」、「筆錄」皆屬上述條文所稱之重製之方法,該語文著作之著作權應歸屬老師享有。又若學生依據錄音帶以自己之表達方式改寫另為創作者,則因「改寫」為上述條文所指改作之方法之一,依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則學生改作而成之語文著作,其著作權應歸學生所有,惟依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故上述學生改作老師之著作,自應徵得老師之同意。
三、又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故學生或老師將該語文著作交由雜誌社刊載,不論有有無收取稿費,如未另有約定者,依上述規定,著作權仍歸學生或老師所有。又若學生未徵得老師同意擅自將老師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交由雜誌社刊載,老師之著作權仍不因此而受影響。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