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內著字第8112840號
要旨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三章第三節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章節中有關「公開發表」之發生地是否限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令函要旨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三章第三節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章節中有關「公開發表」之發生地是否限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一年七月二日(八一)勤芳字第○○一二號函。
二、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該項定義之文字並無地域之限制之規定。
三、次查,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均係以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為著作權合理使用之要件,如就公開發表之地域予以限制,將縮小著作權合理使用之範圍。是各該條文中所定之「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既未明定限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則著作於任何國家,任何地區公開發表均應屬符合上述各條文之規定。故著作權法第三章第三節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章節中有關「公開發表」之發生地並不以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