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1469號
要旨
貴會函請寄送著作權法及詢問我國與香港、日本著作權保護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新市唱商字第一二七號函。二、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
令函要旨
貴會函請寄送著作權法及詢問我國與香港、日本著作權保護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新市唱商字第一二七號函。二、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卅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目前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得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受著作權之保護者,計有美國、英國、香港、西班牙僑民及韓國僑民。其中香港與我國著作權互惠範圍為:(一)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後於香港地區首次發行之著作,此處所稱「首次發行」應包括於香港以外國家或地區首次發行卅日內於香港地區發行之著作。(二)未發行之香港法人著作,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前未發行之香港法人之著作,亦得依著作權法取得保護。日本與我國目前並無著作權互惠關係,惟日本人之著作如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亦得依法取得著作權之保謢。三、又香港地區之自然人,如具有我國國籍者,則其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如具有英國國籍者,因中英之間締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則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其著作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併予敘明。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