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辰函字第06043號
要旨
請惠示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之文義,俾利遵循。說明:一、貴部為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負責起草著作權法修正,茲因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解釋發生疑義,人民無所適從,特請 貴部惠予解釋,俾利遵循。二、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
令函要旨
請惠示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之文義,俾利遵循。說明:一、貴部為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負責起草著作權法修正,茲因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解釋發生疑義,人民無所適從,特請 貴部惠予解釋,俾利遵循。二、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三、意圖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散布而輸入在該區域內重製係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著作權法第三款解釋上應指外國之重製物如依中華民國法律評價係屬侵害著作權(即如係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重製,係屬侵害著作權者)之物不得輸入之意,而非指輸入者在台灣地區無重製權即不得輸入之意,蓋輸入者如在台灣地區有重製權,即在台灣重製即可,而無輸入重製物之必要。故如美國著作財產權人在台灣無代理商,美國著作財產權人在美國重製物(即合法重製物),台灣貿易商應得由美國零售商店購買進口而在台灣市場販賣。三、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並未承認著作財產權人有散布權。目前新聞局廣電處認為碟影片進口一律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新聞局出版處則認為錄音帶及書籍進口,無須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上開二單位對同一法條解釋不一,實有損政府形象及法令威信。請 貴部對此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惠予解釋,俾資人民信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