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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011386號

會議日期 81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1)經報社或雜誌社錄用之投稿著作;(2)經主辦單位依徵選辦法徵選之著作,著作權歸屬創作人或報社、雜誌社、徵選單位」之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八○)理商貳貳字第一三五八九號函。二、關於投稿於新…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1)經報社或雜誌社錄用之投稿著作;(2)經主辦單位依徵選辦法徵選之著作,著作權歸屬創作人或報社、雜誌社、徵選單位」之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八○)理商貳貳字第一三五八九號函。二、關於投稿於新聞紙、雜誌及參加徵文比賽等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之疑義一事,本部前曾以八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內著字第八○七三○二九號函敘明本部之見解,函請法務部表示意見,案經法務部八十年十二月四日以法八○律一八○三八號函示,同意本部上開函之見解在案。本案所詢相關問題,檢送本部上函影本一件,請參考。三、又台端前揭函所指,倘投稿著作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而報社、雜誌社於其出版物載明「本刊著作權屬本社所有,非經同意,不得轉載」等文字或類似之文字敘述者,有無違反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前段規定一節,按該報社、雜誌社既非著作權人,則其於出版物刊載上開文字,與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前段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著作,除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三款外,其公開發行之重製物,應註明著作權人姓名、著作完成或最初發行日期」,自有未合;惟查上開規定係屬訓示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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