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0)內著字第8073630號
要旨
台端八十年七月十九日代理申請「ROLAND E 系列『 TAIWANS ,POP 』軟體(電腦程式著作)著作權註冊案,經核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定電腦程式著作,不予註冊,請查照。
令函要旨
台端八十年七月十九日代理申請「ROLAND E 系列『 TAIWANS ,POP 』軟體(電腦程式著作)著作權註冊案,經核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定電腦程式著作,不予註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年七月十九日申請案、八十年八月廿八日(八○)旋著字第三○一二號及八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八○)旋著字第三○一四號函辦理。
二、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明定「電腦程式著作」係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之指令。所謂指令之組合,係指一系列之指令,其間有一定之邏輯順序關係,能命令電腦產生一定之結果或解決特定之問題。本案著作僅提供資料供他人系統處理之用,本身未具執行指令,不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電腦程式著作之定義。
三、隨文檢還著作原件乙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