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0)內著字第8073029號
要旨
關於投稿於新聞紙、雜誌及參加徵文比賽等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之疑義乙案,敬請 惠賜卓見供參,請 查照。
令函要旨
關於投稿於新聞紙、雜誌及參加徵文比賽等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之疑義乙案,敬請 惠賜卓見供參,請 查照。
說明:
一、按實務上新聞紙、雜誌社常有於其發行之新聞紙、雜誌上刊載「來稿經本社刊登,其著作權歸本社享有,本社就來稿並享有刪改之權」等或其他類似文字;另政府或民間辦理之徵文或徵其他著作之比賽,亦常於比賽辦法中規定「參加比賽之作品經錄取後,其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並享有刪改之權」等或其他類似文字,則上述投稿或參加比賽之著作經錄取後,其著作權究歸何人享有?新聞紙、雜誌社或主辦單位可否就刊登之稿件或錄取之著作加以刪改?實務上滋生爭議。
二、前項疑義,本部初步意見如左:(一)投稿於新聞紙、雜誌之情形:新聞紙、雜誌社前項刊載,僅屬民法出版契約上要約之引誘,尚不足構成出版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投稿者並不受該項單方刊載拘束,又縱投稿經新聞紙、雜誌刊登者,投稿人之意思應僅在成立出版契約,雙方並無轉讓著作權或拋棄著作人格權中同一性保持權之合意(上開意見與附件一 貴部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七十一律字第七二一五號函意旨相同)。基此,本部研擬並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中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條即參據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及前開意見增訂為「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刊載一次之權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無影響」(附件二)之規定,亦即於投稿於新聞紙、雜誌社之情形,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其著作權仍歸投稿之著作人,新聞紙、雜誌社不得憑片面刊載聲明,主張受讓享有著作權,亦不得就來稿任意刪改。(二)徵文(或徵其他著作)之情形:此種情形似屬民法上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之性質(鄭玉波先生著民法債編總論第六十頁至第七十頁附件三)。依通說,比賽辦法(懸賞廣告)係要約,參加比賽人完成行為後之通知係承諾。基此,經錄取之著作,除參加人有不同之意思表示可認懸賞廣告契約不成立外,著作權之歸屬或主辦單位可刪改,應依比賽辦法定之。三、本部前項見解,是否妥適?敬請 惠賜卓見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