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79)秘台廳(一)字第02296號
要旨
關於著作之出版人、發行人等於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受侵害時,可否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或自訴等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令函要旨
關於著作之出版人、發行人等於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受侵害時,可否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或自訴等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台(79)內著字第八四○六九九號函。
二、按權益受侵害者,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以求救濟。又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十九條可資參照。著作權受侵害,致出版人、發行人等之權益受損害時,出版人、發行人等自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刑事告訴或自訴,以資救濟,似無於著作權法特予規定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