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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79)秘台廳(一)字第02296號

會議日期 79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著作之出版人、發行人等於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受侵害時,可否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或自訴等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令函要旨

關於著作之出版人、發行人等於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受侵害時,可否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或自訴等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台(79)內著字第八四○六九九號函。

二、按權益受侵害者,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以求救濟。又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十九條可資參照。著作權受侵害,致出版人、發行人等之權益受損害時,出版人、發行人等自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刑事告訴或自訴,以資救濟,似無於著作權法特予規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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