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79參字第16409號
要旨
有關著作之出版人、發行人等,於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受侵害時,可否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或自訴,暨應否於著作權法中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令函要旨
有關著作之出版人、發行人等,於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受侵害時,可否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或自訴,暨應否於著作權法中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台(79)內著字第八四○六九九號函。
二、關於著作之出版人、發行人等,於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受侵害時,可否提 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或自訴乙節,應視出版人及發行人是否取得著作 權之全部或一部而定,如其已取得著作權之全部或一部,自得提起民事 訴訟或刑事告訴或自訴,否則,即不得提起之(本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 實務研究會第二十八期座談第三號提案參照)。因之,前開問題依現行 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及著作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即得解決, 似無於著作權法設明文規定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