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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79)內著字第817847號

會議日期 79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完成於74.7.10 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施行前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之著作,迄未發行或最初發行於74.7.10 本法修正施行後者,擬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予以保護,敬請 備查。

令函要旨

完成於74.7.10 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施行前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之著作,迄未發行或最初發行於74.7.10 本法修正施行後者,擬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予以保護,敬請 備查。

說明:

一、79.1.24 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時,增訂第五十條之一,為有關新舊法過渡之法律適用規定。其第二項係針對完成並發行於74.7.10 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其發行未滿二十年之著作而為規定,並無疑義。惟完成於74.7.10 本法修正施行後者,究可否依本法予以保護,事涉法律適用疑義,且攸關人民權益甚鉅,本部於79.6.20 以台(79)內者著字第八○○六九九號函請法務部表元意見(如附件一)。

二、嗣經法務部79.7.27 法79一律一○七六三號函復意見,略以:「現行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之立法意旨,若非有意排除前述迄未發行或最初發行於74.7.10 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著作之保護,基於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權益,以鼓勵其創作,並兼顧社會公益與國家文化發展之精神,現行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其發行未滿二十年者』,似宜包含前述迄未發行或最初發行於74.7.10 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著作,均可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如附件二)

三、經查79.1.24 本法修正增訂之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於立法時並無考量有意排除前揭適用疑義情形之保護;復且鑒於法務部既認此類著作如可依本法規定享有著作權,對於既有之法律關係與社會秩序似尚無影響,即與前揭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之立法本旨並無違背,且與保障著作人權益,以鼓勵其創作之立法意旨相符。

職是,關於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發行未滿二十年者」;其適用範圍,本部同意法務部意見,除指迄74.7.10 本法修正施行時發行尚未滿二十年之著作外,擬包含前揭迄未發行或最初發行於74.7.10 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著作,均可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鑒於此項解釋,事關人民權益甚鉅,謹請備查。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乙冊,本部79.6.20 台(79)內著字第八○○六九九函及法務部79.7.27 律一○七六三號函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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