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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79)內著字第764977號

會議日期 79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卜乃夫先生著「塔裏的女人」一書,得否申請著作權之註冊,請查照惠示卓見。

令函要旨

卜乃夫先生著「塔裏的女人」一書,得否申請著作權之註冊,請查照惠示卓見。

說明:

一、依據卜乃夫先生79.1.25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合本法規定者」不得申請著作權之註冊,又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完成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著作如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行滿二十年,即不得依本法申請著作權之註冊,關於該發行二十年之期間計算,本部認為宜自該著作之最初發行日期起算,以決定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茲「塔裏的女人」一書作者卜乃夫先生來函指稱該書於民國三十四年在大陸初版,民國三十八年共匪席捲大陸後遭中共查禁達四十年,其間港台商人紛紛蓋印,直至民國六十五年始授權卜先生重印該書,發行至今僅十三年,與前之發行期間合計僅事實上發行十七年,而主張得依本法申請著作權之註冊,與本部上述見解有異,因攸關期間之計算(因出版發行係屬貴管),請惠示卓見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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