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77)內著字第637635號
要旨
關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著作人是否包括自然人及法人,或僅限於自然人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令函要旨
關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著作人是否包括自然人及法人,或僅限於自然人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覆 台端77.7.9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此處之「人」究僅指自然人或兼指自然人與法人?參照同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依民法之規定,「人」係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且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著作人並無明文排除法人之規定,職此,似難謂法人不得為著作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