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77)內著字第570836號
要旨
貴處函詢朱志洋檢舉撤銷連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BS-20 型帶鉅床結構圖」、「BS-12A型帶鉅床結構圖」(台內著字第51213、51200號著作權執照)著作權之註冊一案處理結果,復請查照辦理。說明:
令函要旨
貴處函詢朱志洋檢舉撤銷連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BS-20 型帶鉅床結構圖」、「BS-12A型帶鉅床結構圖」(台內著字第51213、51200號著作權執照)著作權之註冊一案處理結果,復請查照辦理。說明:
一、復 貴處77.2.4中檢化肅3831號函。
二、查著作權或製版權註冊之申請有虛偽情事者,本部固得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撤銷著作權之註冊。至其著作權是否存在?仍屬私權爭議,宜由司法機關依據著作權法及具體事實認定之。
三、本部處理檢舉撤銷著作權註冊案件,如其檢舉事由與司法機關訴訟事由相同,且涉入著作權是否存在之爭執者,均俟司法機關偵查終結或法院審判後,依據司法機關認定之事實處理,以免司法、行政各機關對同一案件相同之事實認定岐異,而損及人民之權益。此項處理原則自民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修正公布後實施迄今,向無爭議。茲為免處理方式之岐異,本部現正洽請法務部惠予配合辦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