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76)內著字第484317號
要旨
關於半導體晶片(或積體電路)之電路圖不宜納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問題,此在專業技術上宜持何種理由?因本部無上述專業技術人才,請 惠示卓見參處,請 查照。
令函要旨
關於半導體晶片(或積體電路)之電路圖不宜納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問題,此在專業技術上宜持何種理由?因本部無上述專業技術人才,請 惠示卓見參處,請 查照。
說明:
一、 74.7.10修正著作權法於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增列「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為保護之著作類別,並於同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款規定其定義:「指器械結構或分解圖、電路圖或其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圖集著作,附有說明文字者亦同。但製造、操造之手冊或說明不屬之」。
二、依前述著作定義之規定,「電路圖」屬於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至該電路圖之範圍如何,同法無明文規定。按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以促進文化發展為著眼,半導體晶片(或積體電路)性質特殊,非一般著作可比擬,世界各國目前尚無以著作權法保護半導體晶片之案例。準此,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款「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所指之「電路圖」,應係指一般電子器械之電路圖而言,不包括半導體晶片(或積體電路)之電路圖。
三、本部前項見解,僅為原則性之闡釋,有關半導體晶片(或積體電路)之電路圖不宜由著作權法保護之技術觀點,至盼 貴所提供卓見。四、檢附著作權法一份,請 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