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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75)內著字第416844號

會議日期 75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函復許慶吉君所稱有關製版權問題案,請 查照。

令函要旨

函復許慶吉君所稱有關製版權問題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75.5.24新二信北字第75590號函。

二、按著作權或著作權期間屆滿之著作,經製版人整理排印或就原件影印發行並依法註冊者,由製版人享有製版權十年。又擅自複製業經製版權註冊之製版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分別著有明文。

三、書法屬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定美術著作之一種,書商編印古人書法成冊發行,並依規定向本部辦理製版權註冊者,製版人僅得禁止他人擅自複製其製版,並不限制第三人就同一古人書法之製版行為。至個案有無侵害製版權,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認定。

四、隨文還原函一件,並檢附著作權法一份,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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