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320號
要旨
關於將自原著作人處購得之立體雕刻品拍照,以該攝影照片作為語文著作物之封面相關著作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令函要旨
關於將自原著作人處購得之立體雕刻品拍照,以該攝影照片作為語文著作物之封面相關著作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署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板檢金群八七他字第七六八號函辦 理。
二、按重製權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 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是重製 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 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 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因之,如將他人屬於美術著作 之立體雕刻加以拍照作成語文著作之封面,即涉及前述重製他人著 作之行為,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 授權,始得為之。所詢問題,請參考上述說明。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本案之立體雕刻品是否屬著作及是否構成著作 權侵害及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貴管本於職 權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併予敘明。 四、有關本解釋如仍有疑義,請與本會第一組聯絡,電話(○二)二三五 六五四二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