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稅捐與工資受償順序之核示
要旨
關於稅捐與工資受償順序之核示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稅捐與工資何者優先受償問題,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本案經法務部會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勞動部)及本部等有關機關獲致結論如左:「按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編者註:本條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104年10月4日施行,勞動債權之受償範圍及順序已有不同。)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係指該工資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而言。上開工資與稅捐,何者優先受償?端視該稅捐就其受償順序有無特別規定以為區別。例如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自當依其規定優先於上開工資而受償。至於受償順序未有特別規定之稅捐,自當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規定,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受償。惟該稅捐債權與上開同屬優先於普通債權之工資債權並存時,基於保障勞工之基本生存權及維護社會安定,以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較無特別規定之稅捐優先受償為宜。」(財政部80/07/27台財稅第8002596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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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