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土地抵繳稅捐如變現後不足原抵繳金額應優先撥付移轉所生之土地增值稅
要旨
以土地抵繳稅捐如變現後不足原抵繳金額應優先撥付移轉所生之土地增值稅
函釋全文
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編者註:本條內容業已修正),準此,以土地抵繳遺產稅本稅、罰鍰及土地增值稅,發生變現價款不足原抵繳之應納稅額時,依上開規定,其取償之順序,就該土地移轉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於其他稅捐而受償。(財政部91/07/25台財稅字第0910454522號令)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