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可作為該稅補徵稅額及罰鍰之擔保
要旨
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可作為該稅補徵稅額及罰鍰之擔保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24條第一18則)(財政部83/12/23台財稅第831628091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可作為該稅補徵稅額及罰鍰之擔保
(本文參閱第24條第一18則)(財政部83/12/23台財稅第831628091號函)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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