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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可作為該稅補徵稅額及罰鍰之擔保

會議日期 83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可作為該稅補徵稅額及罰鍰之擔保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24條第一18則)(財政部83/12/23台財稅第831628091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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