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第三人農牧用地作為欠稅擔保之處理原則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以第三人農牧用地作為欠稅擔保之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以第三人所有座落於彰化縣、彰化市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之土地,作為繳納稅捐解除出境限制之擔保乙案。說明:二、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明定「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旨揭「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屬耕地之範園,應無疑義。又同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分別明定「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據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辦理。」、「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據上,現行有關耕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除移轉於私法人應受該條例第33條之規範外,並未有違規使用不得移轉登記或其他特別之限制。三、本案如經查明該等筆土地確為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者,應准予受理。(財政部96/01/22台財稅字第09600021580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以第三人農牧用地作為欠稅擔保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