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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供墓園使用權狀作為擔保品不符稅捐稽徵法之規定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提供墓園使用權狀作為擔保品不符稅捐稽徵法之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申請提供墓園(含塔位)使用權狀,作為擔保品,並解除出境限制乙案。說明:二、墓園(含塔位)之市價目前並無明確客觀評價方式可資參考,且市場需求不易掌握,變現不易,未符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編者註:現行法第1項第5款)之規定。(財政部96/03/01台財稅字第09604500780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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