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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其欠稅之處理

會議日期 74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其欠稅之處理

函釋全文

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後段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並經本部68台財稅第34348號函核釋有案。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財政部74/10/30台財稅第24163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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