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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完結前後如何辦理退稅釋疑

會議日期 61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清算完結前後如何辦理退稅釋疑

函釋全文

公司於清算期間,在未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其清算期間不論是否已逾公司法所定6個月清算期限,倘有應退稅款,均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惟如依法清算完結後,始發生應退稅款者,該項應退稅款,稽徵機關應以公告方式送達,經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法院重選清算人後,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財政部61/06/23台財稅第35155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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