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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人繳清稅捐不以被清算人有賸餘財產為前提

會議日期 70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清算人繳清稅捐不以被清算人有賸餘財產為前提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所稱:「於分配賸餘財產前」一語,係就繳清稅捐之時序,應於分配賸餘財產前為之,加以規定。至清算人應依該條規定,按稅捐依法應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並不以被清算之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有賸餘財產為前提。如被清算者在清算時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稅捐時,則應就稅捐之種類,依稅法規定優先清償之順序予以清償。(財政部70/09/25台財稅第38237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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