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完結前以公司股本存入銀行所生利息應由清算人報繳營所稅
要旨
清算完結前以公司股本存入銀行所生利息應由清算人報繳營所稅
函釋全文
公司經法院命令解散,因股東內部發生糾紛致未分配剩餘財產,亦未將股本發還,其清算尚未完結,公司主體並未消滅,如以公司名義將上項股本存入銀行,則其所生之利息,仍應由清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之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2/04/12台財稅第32707號函)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完結前以公司股本存入銀行所生利息應由清算人報繳營所稅
公司經法院命令解散,因股東內部發生糾紛致未分配剩餘財產,亦未將股本發還,其清算尚未完結,公司主體並未消滅,如以公司名義將上項股本存入銀行,則其所生之利息,仍應由清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之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2/04/12台財稅第32707號函)
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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