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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完結前以公司股本存入銀行所生利息應由清算人報繳營所稅

會議日期 72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清算完結前以公司股本存入銀行所生利息應由清算人報繳營所稅

函釋全文

公司經法院命令解散,因股東內部發生糾紛致未分配剩餘財產,亦未將股本發還,其清算尚未完結,公司主體並未消滅,如以公司名義將上項股本存入銀行,則其所生之利息,仍應由清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之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2/04/12台財稅第32707號函)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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