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依法清算終結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
要旨
公司依法清算終結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
函釋全文
○○公司於解散清算時,其清算人已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經法院調查認定該公司已無財產,破產財團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而駁回其宣告破產之聲請,清算人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後,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辦理終結登記(編者註:現已無須辦理清算終結登記),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財政部80/02/21台財稅第8012417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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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