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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限公司不得以未成年之股東為清算人

要旨

有限公司不得以未成年之股東為清算人

函釋全文

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後經廢止登記,公司仍有股東4人,因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亦未經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可否以未成年之股東為法定清算人並代表公司疑義乙案,請依經濟部100年3月29日經商字第10002406650號函釋辦理。(財政部100/07/06台財稅字第10000157310號函)附件:經濟部100年3月29日經商字第10002406650號函主旨:1人股東有限公司業經廢止,其負責人死亡時,該公司章程未指定清算人,其唯一股東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可否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一案。說明:二、按公司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80條規定:「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規定)。關於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該股東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可否為該公司法定清算人一節,鑒於清算人職務重要,職司公司了結現務之相關業務,執行清算業務均涉及法律行為,應以有行為能力人者為之,未成年人無法充任;復按清算人亦為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第23條參照),且公司法第192條亦規定董事應有行為能力。準此,公司法第80條執行清算事務之法定清算人,應由有行為能力之繼承人方得進行清算事務。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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